
江苏:吸附VOCs的废活性炭,再生后仅可继续用于VOCs治理!
时间:2025-5-19 10:16:02 | 作者: | 来源: | 点击数:
中国大气网了解到,江苏省厅发布的《废活性炭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DB32/T 5088-2025)已于2025年4月25日起正式实施。该标准是全国首个废活性炭综合利用行业污染控制标准,规定了VOCs治理过程(不包括餐饮行业油烟治理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使用热再生技术综合利用过程的污染控制,包括入厂和贮存要求,综合利用过程和再生活性炭污染控制的技术要求,以及企业运行管理要求。
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表示,该标准是全国首个废活性炭综合利用行业污染控制标准,规定了VOCs治理过程(不包括餐饮行业油烟治理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使用热再生技术综合利用过程的污染控制,包括入厂和贮存要求,综合利用过程和再生活性炭污染控制的技术要求,以及企业运行管理要求。
标准作为重点行业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污染控制“1+N”标准体系之一,立足江苏省情,坚持问题导向,重点明确了入厂要求,创新提出企业应配备模拟再生实验设备并对入厂废活性炭进行模拟再生实验;提出了热再生工艺要求,保证再生效果的同时确保VOCs基本去除并防范安全风险;规定了再生活性炭中有毒物质汞、铅、镉、铍、镍、锡、砷、铬及氟化物等九项指标的限值要求;明确了再生活性炭用途,严格限制只能用于VOCs治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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