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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可持续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体系

时间:2019-9-19 11:21:56  |  作者:  |  来源:  |  点击数: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是乡村生态振兴的重要基础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重点任务。尽管近年来各级政府在改善农村环境卫生状况上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有效措施,但从现实情况看,要真正达到有稳定的保洁队伍、有长效的资金保障、有完备的设施设备、有成熟的治理技术、有完善的监管制度的“五有”目标,构建起可持续的现代化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体系,任务依然艰巨。在实际工作推动中,需要特别关注垃圾分类、终端处理、资金筹措、措施保障等问题。

源头分类是促进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基础,是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前提。随着垃圾分类逐渐步入“强制时代”,农村生活垃圾“怎么分、谁来分、分到什么程度”是不可回避的问题,必须把握好分类的根本目的,立足农村实际,多谋“接地气”的招数。

首先,分类要易懂易行。分类方法要充分考虑农民的接受程度,不能太复杂、太抽象,对于干垃圾、湿垃圾、有害垃圾、有机垃圾等概念,农民既难理解也不好把握。要把老百姓和专业人员这两个群体应干的事分开,初次分类可用“傻瓜”模式,让老百姓一听就懂、一看就会、一做就对。其次,清运要规范有效。垃圾源头分类投放是第一步,后续收集和转运过程不能“一锅烩”,要应分尽分、应收尽收、应用尽用,确保各类垃圾正确“归位”。第三,奖惩要及时跟进。一方面,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对分类做得好的给予一定表彰奖励。另一方面,建立反向约束机制,对违反规定乱投乱放垃圾的,依法依规进行惩处。

终端处理方面,除了有害垃圾由专业企业处理外,填埋和焚烧是采取的主要处理方式。农村地区地形地貌多样,发展水平各异,某一种处理模式不能“包打天下”,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因地制宜,分类施策。

在人口密集、交通便利的农村,应尽可能与城市垃圾处理系统衔接协同,实现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要大力发展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在有条件的地方推广水泥窑协同处置方式,从上网电价、财政税收、用地规划、环保审批等多方面出台支持政策,特别是在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规划布局上,应综合考虑覆盖范围、运输半径等因素,采取区域联建共享等方式,既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态社会效益,又有利于投资主体的自身经济效益。

在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农村,就近卫生填埋依然是简单有效的处理方式,但要结合当地实际,在源头分类减量、资源化利用的基础上,坚持区域集中处理与就地就近处理相结合,按覆盖范围和人口规模合理建设填埋场,有效做好防渗、排水和污水处理等,严防二次污染。同时,为尽可能减少垃圾填埋量,保障生活垃圾终端处理效果,可以探索使用小型垃圾焚烧炉等设施,住建、环保等相关部门应搞好衔接配合,对这类设备和技术进行科学鉴定,在环保达标的前提下逐步推广。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不论是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还是保洁人员工资报酬,都需要“真金白银”投入,应采取政府主导、分级负担、多元筹措的方式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一是增加财政投入。现阶段,这是资金的主要来源,各级政府应不断增加预算安排,科学确定省市县三级分担比例,明确一次性投入和经常性支出的来源。

二是引入社会力量。可以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日常保洁及生活垃圾收转运工作,在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支持引导等方面加大力度,推进公司化服务稳定健康发展。对垃圾焚烧发电、小型垃圾焚烧炉等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可引入市场机制,实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运营。同时,可探索在全域、全过程引入社会力量,将垃圾治理整体外包,实行分期付费,减轻财政压力。

三是适度收取费用。依法依规在一些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农村,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探索推行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收费制度。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应建立长效机制,总体把握、多点发力、统筹推进。要明确目标任务和各级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格局。省级要加强工作指导、政策保障;市级要对全域工作负总责,强化政策支持和监督检查;县乡政府要承担起主体责任,整合各类资源,落实各项措施,确保正常运行。要发挥好农民的主体作用,通过示范引领、学习培训、外出参观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卫生文明习惯、垃圾治理要求、村民参与义务等,激发他们开展垃圾治理、改善村容村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建立一套科学高效的制度机制,把管护责任明确到组织、企业、个人,不留空当、不留死角,确保分类工作有人抓、有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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