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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关于发布《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时间:2020-12-14 14:36:36  |  作者:  |  来源:  |  点击数:

导读:主要修订内容如下:增加了环境监测井的术语和定义;增加了饮用水源保护区和补给区、污染源及周边等区域的地下水监测点的布设;增加了环境监测井的标识;取消了信息系统建设;取消了地下水监测实验室质量控制指标等相关内容的规范性附录;补充完善了环境监测井的建设与管理、样品采集、监测项目、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相关内容。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现批准《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164-2020)

  本标准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查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2004)废止。

  特此公告。

  生态环境部

  2020年12月1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各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环境标准研究所,各标准承担单位。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0年12月2日印发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164-2020代替HJ/T164-2004)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地下水环境,防止地下水污染,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地下水环境监测点布设、环境监测井建设与管理、样品采集与保存、监测项目和分析方法、监测数据处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以及资料整编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是对《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2004)的修订。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4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增加了环境监测井的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饮用水源保护区和补给区、污染源及周边等区域的地下水监测点的布设;

  ——增加了环境监测井的标识;

  ——取消了信息系统建设;

  ——取消了地下水监测实验室质量控制指标等相关内容的规范性附录;

  ——补充完善了环境监测井的建设与管理、样品采集、监测项目、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相关内容。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2004)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F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生态环境部土壤与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技术中心、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河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生态环境部宣传教育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0年12月1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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