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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最低价中标”说不 | 中国“质”造,政策开路!

时间:2018-5-25 19:34:14  |  作者:  |  来源:  |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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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

近日,陕西省住建厅针对招投标管理,发布了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内容体现在:

1、采用最低价投标法的,必须经相应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承包单位要按照招标最高限价提供履约保函,防止恶意低价中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投标人应当提供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加强对房屋建筑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对工程项目发包申请备案、资审文件备案、招标文件备案、中标通知备案、施工合同备案、工程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更换备案等环节进行审核。

3、依法必须招标的国有投资为主工程建设项目应统一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全面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监管。

4、对招标代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实行动态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肃查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

5、工程项目估算价1000万以下的工程施工招标合格投标人应当不少于7家,1000万以上的不少于12家;对监理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以上,依法必须公开招标实行资格预审的项目,招标合格投标人应不少于7家。

低价中标导致的风险历来是招投标中令人诟病的一点。《通知》从三个方面对低价中标进行约束,一是监管机构应当对招标项目使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核准,核准通过后方可使用;二是要求承包单位按照最高限价提交履约保函,防范承包商因资金断裂带来的项目实施风险;三是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要求投标人对低价进行合理性说明,否则应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去年起,我国已经着手开始从政策层面对“低价中标”予以进一步规范。

财政部对2004年颁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令)作了修订,公布了新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首次增加了“不合理低价认定制度”,用质量对低价投标和低价中标“说不”。

除了87号令之外,去年8月29日,发改委公布的《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就提出“招标人可以直接确定中标人”等,都对整个招投标和政府采购行为有了新的“说法”。

可见,国家对最低价中标这一“顽疾”开展了自上而下的管理和变革。各省市也在进一步细化管理工程项目招投标,防止恶意低价中标现象。

《人民日报》曾两次发文诟病“最低价中标”,实为罕见!建设工程质量因“最低价中标”问题频发,使得整个行业怨声载道,也在给业内人士敲响警钟:“最低价中标”原则一天不变,行业就很难有什么工匠精神,更不要说什么中国品牌!”

2017年5月31日,《人民日报》发文《质量应是企业立身之本(一线视角)》,首次诟病最低价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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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按照市场规律,招投标中的投标价或中标价不得低于成本价。然而在现实中,部分招标单位在招标环节忽视质量要求,唯价格论,造成中标价低于甚至远低于成本价。这些以低于成本价中标的企业,为获取利润,只能在原材料采购、生产制造等方面压缩成本,以牺牲产品质量来弥补亏损,从而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在执法检查中,一家曾经获得过“政府质量奖”的线缆企业直言:生产企业没有利润空间,被逼得偷工减料,突破底线。事实上,因低价中标导致产品质量不过关,甚至酿成安全事故的案例,并不鲜见。

2017年6月26日,《人民日报》再次发文《最低价中标,该改改了》,直言最低价中标该改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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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一致表示,“最低价中标”影响正当竞争、降低产品质量,已经成为振兴实体经济的障碍。它不仅不利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不利于实施质量强国、品牌兴国等国家战略,还会埋下重大安全隐患。为此,企业建议应尽快取消商务标“唯低价是取”和“最低价中标”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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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德斯环保清醒的认识到,再激烈的招投标竞争归根结底是企业实力的竞争,全面提高自己硬实力,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万德斯环保一直秉承“敏捷高效·开放融合·规范严谨·永续经营 ”的经营理念,注重研发创新,坚持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精”的创新之路;培养高素质的专业人才,为编制高水平报价提供智力保证;高度重视项目产品、工程建设及运营质量,提高服务水平,并加强成本分析与控制,科学投标,合理竞争。

各级政府发文整治“最低价中标”现状,无疑会给企业的健康发展带来极大的助力。万德斯环保将顺应政策导向和趋势,深入推进创新之路,全面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最终实现企业的永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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